新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准入门槛。与2002年7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新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
如过去规定,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现在规定“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这既适应了跨国公司在华业务发展的新需求,也与上海鼓励吸引服务业外资项目的产业导向相吻合。
降低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相关条件,以及对于设立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加快上海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亚洲经济中心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