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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对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0-23 23:01:18 来源:本站

一、财政资助和奖励

1. 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 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享受资助期的企业不得转租和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详见《实施意见》)

3.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资金管理方面的便利

由于投资性公司或地区总部对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上比普通外资企业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新《规定》及其《实施意见》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允许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按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三. 出入境管理方面的便利

1. 例如需要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者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2.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3.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4.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以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关于赴港澳台等其他相关出入境便利,详见《实施意见》)

四. 人力资源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来沪就业许可手续的办理提供便捷,对地区总部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也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及相关有限办理措施。(详见《实施意见》)

五. 通关便利

为了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情况,上海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并且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更具实际业务情况实施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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