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
2、合资合同
3、合资章程
4、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7、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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