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一)管理性公司的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1、投资经营决策
2、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3、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4、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5、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6、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7、员工培训与管理
二)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楼。业主是境外公司或境外自然人必须办理房产租赁备案表
三、注册资本:
大于等于200万美元。
四、外方投资方的要求:
一)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