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经商务部批准,于江苏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拟吸收合并另一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同一实际控制人于江苏省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请问,是否需由拟解散方(即被合并方)先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商务厅)提出解散申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个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不需要被吸收方先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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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经商务部批准,于江苏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拟吸收合并另一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同一实际控制人于江苏省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请问,是否需由拟解散方(即被合并方)先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商务厅)提出解散申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个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不需要被吸收方先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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